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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3

    2020年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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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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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函〔2019 10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 2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中专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由学校在1231日前一次性打卡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奖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资助科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未受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3名;

    (五)本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得分95分以上。

    第六条  评定细则

    在具备基本申请条件下,按下面细则量化打分

    1、学习情况(本学年成绩平均分占总评分的40%):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5%以内,在校学习无补考课程。提供学校教务处盖章的成绩单。

    2、专业技能情况(占总评分的25%):含职业资格证书、过级证书等,2/科。非本专业的技能资格等证书1/科。非学校组织的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审定。同时提供复印件和原件。

    3、获奖情况(占总评分的30%):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国家级8/次,省级5/次,市级3/次,校级2/次,参加但未获奖1/次。集体奖按人数比例确定分数。其它竞赛获奖国家级4/次,省级3/次,市级2/次,校级1/次。非学校组织的专业竞赛由学校教务处审定,其他获奖由学生处审定。民间机构组织的各类竞赛不参评。同时提供复印件和原件。

    4、任职情况(占总评分的5%):

    校学生会主席5分,校学生会副主席、院(系)学生会主席4.75分,校学生会部长、院(系)学生会副主席4.5分,校学生会副部长、院(系)学生会部长4.25分,院(系)学生会副部长、班长4分,班委会其他干部3.75分,寝室长(小组长)3.5分,团干参照学生会干部执行,社团干部参照班委会干部执行。

    5、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位于前1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学生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生活学习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三个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推荐。

    3、院(系)初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符合推荐条件,院(系)将初审名单、有关材料原件等报学校学生处资助科。

    4、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科对各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再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学校对各院系推荐人选实行差额评选,等额上报。

    第八条  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