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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21

    2010年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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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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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总支、系部、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了《郴州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就2010年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学院党委、行政中心工作,全面贯彻《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纲要》,针对学院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学风存在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源头上加大预防和治理的力度,为创办有特色的优秀地方高职学院目标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分解落实2010年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及各处室、系部、各总支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学院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学风进一步好转,各处室、系部、各总支、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一步落实。
         三、责任主体及分工
         1、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党委班子及其他成员负主要领导责任。
         2、党委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对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处室、系部和各总支、支部的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3、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具体负责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及有关工作的部署协调和监督检查。
         4、各处室、系部、各总支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方面的工作负相应责任。
          四、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情况,研究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使廉政文化建设进课堂、进家庭,进学生头脑。不断增强全院教职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努力提高广大学生敬廉崇洁的思想觉悟。
         4、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全面推进党务、院务和系务公开,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5、进一步规范学院各部门收费行为,严格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乱收费行为。
         6、各处室、系部、各总支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五、责任考核
         1、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要求,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将依据学院《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内容,进行考核。
         3、考核办法:主要采取自我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终时学院纪委将组织或委托各总支对各处室、系部、总支及其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主要形式以年终民主测评和述廉为主。
         4、考核结果的评定及运用:考核结果将作为考核对象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聘用选拔的重要依据。各总支根据考核情况推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集体(含支部)和廉洁自律先进个人。各系总支推荐先进个人1名,行政总支、教务总支、学生总支按支部推荐先进个人各1名。
     六、责任追究
        各处室、系部、总支及其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管辖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禁止、不查处;对上级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法违纪,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 本人或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工作失职、失察,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
         5、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领导干部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