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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入退税范围的国产设备报销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1 来源:计财处

各部门、二级学院

根据《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的有关规定,学校购置用于科研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方面的国产设备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今年来,我校双高建设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为更好享受国家政策利好,为学校节约更多资金,促进学校科研、教育事业发展,现就我校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报销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要求

1. 所购国产设备须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2. 合同中约定国产设备属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附件1)范围;

3.国产设备销售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购货方名称”栏须是“郴州职业技术学院”,“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为1243100044739179XW。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方名称”栏应与合同中销售方的名称一致(与销售方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上的全称一致);“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必须是合同中销售方的纳稅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销售方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一致);“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须与合同约定一致。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必须是采购设备的中文名称,“规格型号”栏必须是“英文字母及数字”格式且与合同中“规格型号”相一致。

4. 增值税发票的数量单位如果写成“批”、“宗”、“见明细”等,需要提供明确的发票购物清单(销货清单需加盖公章且与合同中设备采购清单相一致)。

5. 纸质发票两联均须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方才有效,发票号码必须与机打号码保持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绿色抵扣联上不得签任何字,尤其是抵扣联的密码区和左上角的二维码区不得签任何字。

6. 可退税国产设备必须单独开具发票,不得与家具、线材、空调、软件、消防器材、摄像头等其他未纳入退税范围的货物、低值易耗品、器材配件、服务混开发票;不同税率的国产设备不得混开发票。

三、纳入国产设备退税范围的设备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抵扣联无需粘贴);

2、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固定资产请购单 1份;

4、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 2份;

5、固定资产存放位置现场图片1份;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相关规定和教学、科研用国产设备退税要求,凡需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由计划财务处先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认证通过后方可申报退税,申报期限为采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因此,国产设备采购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建议上年度发票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报账),以便计划财务处及时办理认证和申报退税工作。

2. 根据税务相关规定,采购国产设备只有硬件设备可以退税,在开具发票时,如有一台设备是由软硬件共同组成的,须在发票上分行显示资产性质和资产金额。例如:发票第一行硬件类XXXX元,第二行软件类XXXX元,不能直接合开在一起,笼统显示为软硬件一套共计XXXX元。

3. 采购国产设备办理增值税退税金额的合同金额不应当包含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等。如上述费用包含在合同总金额中,须在合同中明确标明运费、安装费等具体金额。

附件1: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附件2: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

                                   202436


附件1: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七)电生理设备。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附件2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

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四、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发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二)本公告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