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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2021)

发布时间:2021-09-07 来源:学生处

生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的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政治思想品德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依照国家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本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处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情况非常特殊的学生,可考虑适当延长假期,但最多不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时,招生处负责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入学新生认真组织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参加正常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健康原因需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因健康原因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对新生进行复查工作后,复查合格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到省教育厅办理电子注册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新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十二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录取通知书、高中毕业鉴定表、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学年鉴定表、毕业实习鉴定表、各种奖励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及转学材料等。中途退学学生的档案,学校将视情况另行保管1-3年。学籍档案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报到,并在开学两周内将学生证和报到程序表以班为单位统一交到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统一到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必须向学籍管理科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报到时须按学校规定交清学费才能注册,不能按时交清学费的须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才能注册。未按规定交纳学费而又未办理延期缴费手续者,实行暂缓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可以注册。

二、成绩考核及记载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至少取得一项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实行学分制的二级学院或班级,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科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计分。

第十八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学业方面,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对学生所学知识和应掌握的技能进行考核;综合素质方面,须对学生思想道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第二课堂、身心健康、劳动教育进行综合考查评定,并写出综合评语。对犯有思想道德等方面错误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每学期结束,学校将依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科目,每学期一般不得少于三门。考试以外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查。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记载成绩。

第二十条  考试或考查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应参加下学期开学时组织的开学补考,考查课程的补考亦采取考试形式进行。如补考不及格,在毕业前统一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的成绩统一按60分记载并进行标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考前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均须在下学期开学时与正常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否则按缺考处理。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如缓考不及格,只能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第二十二条  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记零分,并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开学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的毕业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第一次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况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自习、军训、政治活动等均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修。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学校要对全体学生进行学年鉴定。学校将及时把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评定结果和考试、考查成绩及奖励与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或所在单位。

三、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各科成绩合格或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足五门的,准予升级;一学年补考后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在下届相同(或相近)专业班级跟班就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四、转二级学院(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二级学院(专业)或转学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院(专业)的应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公示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2、转入省内其他学校者,由本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的需经学校双方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

转学与转院(专业)的手续限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办理。过期不再办理转学或转院(专业)。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程序:

1、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2、交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签署意见;

3、报教务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

4、审批后,将申请书和转专业审批表原件报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手续,复印件送学生工作处、计财处备案;

5、学籍科受理后进行转专业前公示,如无异议,公示后办理专业异动。

6、公示无异议后,转入二级学院方可接收该生转入。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院(专业)、转学: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单独招生、五年制、艺术类考生)不得转专业;

2、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不得转学,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不得转院(专业)、转学;

3、文科类专业不得转理科类专业(文理兼招的除外);

4、不同层次、不同学制或不同学习形式的;

5、应予退学的;

6、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必须长期治病、休养的;

2、因正当理由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以三次为限。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当申请复学。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并按新专业教学计划,未修过的课程应予补修。学校将及时把复学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或未按时来校复学的,学校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须经本人申请,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3、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六、退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1、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报到注册者;

2、留级后的任一学年补考后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或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

4、一学期内旷课超过六十节者;

5、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学习的;

6、任何原因下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时间达两年的;

7、不及格的课程(指:学分制课程)学分累计达到退学规定分数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名单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一经退学,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视其退学原因和要求,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勒令退学、开除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七、毕业、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将对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并填写《毕业生鉴定表》。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具有学籍的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未修满学分者或毕业设计未按时完成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一年之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对其不合格项目进行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学生申请毕业的,应在当年的五月份之前提出申请。

八、补办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证书不慎遗失或损毁,可申请补办学历证明书,补办须提供如下材料:

1、学生申请,学校批准;

2、在市州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登载的原毕业证书遗失作废的声明原件;

3、免冠蓝底两寸近照一张。

补办学历证明书由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通过成立学生会、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建立校长信箱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团委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按照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劝阻无效者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擅自在校外租住。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学生需要走读的,按学校《走读生管理办法》办理走读审批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学生评先评优办法》、《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颁发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相应的评选、公示。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违纪、违规及违法性质与情节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学生纪律处理、处分办法》作出相应的处分,处分文件由相关二级学院下发至本院各班级,并将处分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填报《学生处分审批表》,班委会、辅导员、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批准,学生工作处下发处分文件至各二级学院。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由学校下发处分文件至各二级学院。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所属二级学院、专业、班级、籍贯、宿舍号等;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其中事实包括:包括违纪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性质、影响、认错态度等;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均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一年。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被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以及留校察看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届满时,如果被处分期间,在校表现良好,可以解除处分。但需经以下程序方可解除处分:被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本人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辅导员、二级学院签署解除处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本人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辅导员、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签署解除处分意见。并把解除处分申请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顾问参加。

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详见《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校依据湖南省教育厅的最终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予以维持、予以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的相关处理。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