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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实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发布时间:2014-09-24 来源:本网原创

湖南省关于实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湘残联字〔20105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全面建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精神,全面建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促进我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充分就业和自主创业,为构建和谐湖南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确保有就业愿望的高校应届残疾人毕业生及往届毕业未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0%以上,就业服务率达到100%

三、援助对象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指省内普通高校和高职专科院校的湖南籍毕业生、属于湖南生源的省外普通高校和高职专科院校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和已毕业但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继续升学、暂不愿意就业的毕业生不列为援助对象。湖南省特教中专毕业生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工作程序

1.失业登记。离校后未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二代残疾人证以及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填写《湖南省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援助登记表》,申请就业援助服务。

2.建立档案。按照方便残疾人的原则,确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援助承办机构。省特教中专毕业的残疾人学生,由学校建立援助档案并组织实施;其他院校毕业的残疾人毕业生愿意回户籍所在地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立援助档案并组织实施;跨地区就业的,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建立档案并指定就业援助承办机构。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援助基础台账和资源数据库。

3.动态管理。对于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援助实施情况,由援助档案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记载。已经就业的,应当及时注销。凡经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3次以上就业机会,本人拒绝应聘,或者因本人原因导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连续2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援助档案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予以注销。

五、援助措施

1.提供就业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集中辅导和个别指导等方法,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建立全省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系统,优先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放,确保每个援助对象至少得到一次就业指导、一次职业测评服务。

2.重点推荐就业。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机构、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在本机构登记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要采取“一对一”的方式,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推荐,及时将适合的岗位信息提供给残疾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宣传政策、开发岗位,推荐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2009年至2011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教育厅定于每年6月中下旬举办大中专残疾人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3.组织见习。建立一批残疾人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各类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要积极开发见习岗位,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见习。给予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见习期生活补助,符合《湖南省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办法》规定条件、享受了见习补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增发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费;不符合条件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给予见习生活补助。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所需资金从省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4.扶持创业。加强培训和服务,扶持、鼓励有创业愿望并符合创业条件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除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享受相应的创业扶持政策外,可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创业扶持启动资金和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扶持启动资金补贴标准为参与创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每人40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扶持启动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省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创业扶持启动资金标准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组织开展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明星评比活动,对自主创业成效显著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5.职业培训。加大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培训力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培训,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或免费参加残联系统组织举办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积极开展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岗前培训,对吸纳不超过10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每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对吸纳10名以上(含10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每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培训补贴。岗前培训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岗前培训补贴由省残联负责,所需经费从省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6.岗位援助。对经就业援助后仍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给予岗位援助。各级政府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适合残疾人的,要优先提供给高校残疾人毕业生。鼓励用人单位开发岗位吸纳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各负担50%,分别从政府就业专项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岗位援助各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引导残疾人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一技之长,进而提高整个群体的科学文化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2.加强部门配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工作,将各项援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高等院校、省特教中专要切实负责,做好本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就业援助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机制。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3.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落实政策不积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上级职能部门予以督办,限期整改或将政策落实到位。残疾人毕业就业援助工作情况,由市州负责汇总,于本年度 1215 前分别上报省残疾人联合会和省就业服务局。

附件

湖南省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援助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照 片

出生年月

民 族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学 历

婚姻状况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部位

残疾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技能特长

所需援助

内容

□ 就业指导      □ 推荐就业     □ 组织见习

□ 扶持创业      □ 职业培训     □ 岗位援助

具体要求

家庭主要

成员

关系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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