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规则
为了使学生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学院学风不断好转,特制定以下监考规则:
一、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前二十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领卷,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
清点人数,宣读考试纪律,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
二、核查学生是否在答卷上正确填写年级、专业、学号和姓名,验证考生有效证件:
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三者之一,其他证件无效)
三、监考教师可以更正试卷上的差错,可以回答学生由于试卷字迹不清的问题,但不
得回答有关试题答案内容的问题。
四、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监考,不准在考场看书报、吸烟、交谈或做其它事情,不得
随意离开考场。
五、发现学生作弊时,对情节轻微者应及时给以批评、警告、制止,对已形成作弊事
实者,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并收集好作弊证据,考试后将情况报告教务处,教务处和学生工
作处应根据作弊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六、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按班号顺序收齐试卷,经检查无遗漏后装订成册,交教
务办公室。同时填写考场记录表,送教务处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