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根据我院学生成绩管理的实际情况,参照《湖南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

行规定》中对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其它高校的管理办法,特对我院原学生成绩

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原《学生成绩管理办法》中与本规定有冲突之处,依

本办法执行。


   一、补考管理。

   1、考试或考查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时补考一次,考查课的补

考亦采取考试形式进行。如补考不及格或无故不参加补考的,该门课程重修,须

交纳一定的重修费(必修课 150 元/科,选修课100元/科,以物价部门批复为准

)。教务处负责补考的组织管理,安排补考时间、地点、科目等。所有需要补考

的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由系部按规定时间统一报名,提交名单(软盘,

Excel形式)报教务处。补考费按原标准由各班学习委员收齐交计财处。

   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考前由本人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

处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均在下学期开学时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成

绩按正常记分,如缓考不及格或无故不参加缓考的,按重修处理。

   3、任课老师要加强课堂考勤,学生旷课 10 节及其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

,其成绩按“ 0 ”分记载,并取消该门课程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资格,该门课

程按重修处理。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自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

文)及其它集体活动等,凡学院规定要考勤的,因故不能参加时,必须事先请假

,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对待。

   4、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其成绩按“ 0 ”分记载,注明“考试舞弊”字

样,该门课程必须重修。情节严重者,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5、所有课程重修的学生,都应在下学期开学时申请重考,交清重修费后与

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考试不及格,仍需重修后再考。

   二、严格执行“升留级和退学制度”,试行“跟班试读”制。

   1、 学生一学年经补考后仍有4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确有特殊情况不

便留级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也可跟班试读一年,但须另交跟班试读费

,试读费为所有重修课程重修费的2倍。跟读期满,其原不及格课程再参加考试

,考试不及格,仍需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有4门及其以上者,予以留级或

劝退。

   2、 一学年补考后仍有5门课程不合格者,或一学期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1/4者,应令其退学。确实愿意继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参照上

条“跟班试读”制执行,但试读费为所有重修课程重修费的3倍。

   3、 在考虑升、留级或退学时,一门课程舞弊,按两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4、 学生欠学费一年以上的,作退学处理。确有特殊困难的,必须经本人

提出缓交申请,报学院批准。

   三、毕业(结业)管理。

   1、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并

取得专业计划规定的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准予毕业。

   2、 学生经毕业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

3个月之后一年之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可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

证书。但因无故不参加补考、旷课或舞弊而课程重修又未按时申请重修考试或重

修考试仍不及格的,不发结业证书,自其他同学毕业起半年后一年之内,由本人

申请,学校可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发给毕业证。

   四、本补充规定从下发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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