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促进良好校风和教风的形成,特根据教育
部、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教学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系部、实训中心和教务处)、教师、实验
实训室(含机房和实习工厂)和电教场所管理员(含其他教辅人员)以及行政人
员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违反教学规章制度,对教学工作、教学秩序或教学质
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根据不良影响的大小,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
大教学事故。
3、下列情形属一般教学事故:
〈1〉、教务处、系部将学期课程重排或漏排至开学上课前才发现,已影响
教学正常运行的;
〈2〉、教务处、实训中心将教室、实验实训室(含机房和实习工厂)安排
重叠未及时发现而影响正常上课的。
〈3〉、教室、实验实训室(含机房和实习工厂)、多媒体教室、电教室及
其他用作教学、考试的场所,管理员未按规定时间开门而延误上课、考试或实训
实习在10分钟以内的(教室未及时开门如属学生责任,由班主任负责)。
〈4〉、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上机或上其他实训实习课以及监考迟到、早
退或中途离场10分钟以内的;机房及实训实验室、电教场所管理员擅离职守、迟
到、早退或中途离岗10分钟以内的。
〈5〉、教师、教辅或管理人员教学时间内仪表不整或服饰(穿着和装饰)
不符职业身份的。
〈6〉、开学第一周,教师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填制并上交《课程授课计划
》的。
〈7〉、由实训中心统一安排的实训实习(含见习)以及任课教师根据课程
教学要求需集中进行的社会实践教学活动(如校外参观、社会调查、专业技能实
践等),系部指定的指导老师未按规定提前两周制订、上报实训实习或活动指导
计划的。
〈8〉、实训实习或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2周内指导老师未将总结及有
关资料(如学生实训实验报告、实践成绩等)上交系部并交实训中心或教务处备
案的。
〈9〉、开学第二周,无特殊情况,系部未审查完教师的《课程授课计划》
并送教务处复核备案的。
〈10〉、实训实习或社会实践教学计划经系部审查批准及时上报后,无特
殊情况实训中心未及时安排好场地、器材、经费及有关资料或无特殊情况教务处
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而影响实训实习或社会实践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11〉、教师备课不充分,教案潦草、粗疏,明显为敷衍了事的。
〈12〉、教师无特殊情况,教学进度与《课程授课计划》规定的进程相差
正负6课时以内的。
〈13〉、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含上机及其他实训课)或监考组织不力、
管理不严,造成课堂或考场秩序混乱的。
〈14〉、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含上机及其他实训课)或监考时做与本次
教学或监考无关的事情的。
〈15〉、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含上机及其他实训课)或监考不如实登记
《课堂纪律情况登记本》或《考场纪律情况登记表》的。
〈16〉、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或监考接、打手机的。
〈17〉、教师一月内无特殊情况未按系部安排下班辅导的、一月内未批改
过作业的。
〈18〉、命题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试题的。
〈19〉、教师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阅卷或未在规定时间上交考试考查(
含补考)成绩和记分册的。
〈20〉、监考老师未按规定装订试卷的。
〈21〉、管理员或任课老师因组织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导致教学仪器设
备损坏或遗失价值100元以内的。
2、下列情形属严重教学事故
〈22〉、教务处、系部学期课程重排或漏排至开学上课一周后才发现,严
重影响教学运行的。
〈23〉、教室、实验实训室(含机房、实习工厂)、多媒体教室、电教室
及其他用做教学、考试的场所,管理员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延误上课、考试或实
训实习在10分钟及以上的(教室未及时开门如属学生责任,由班主任负责)。
〈24〉、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系部安排的教学或培训任务的;系部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院下达的教学或培训任务的。
〈25〉、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含上机或其他实训实习课)、监考迟到、
早退或中途离场10分钟及以上的。机房、其他实训实验室、电教场所管理员擅离
职守、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10分钟以上的。
〈26〉、机房、其他实训实验室、电教场所管理员对一般或常见故障不认
真履行维护维修职责或自己确实不能维修时不及时采取其他措施予以修复,导致
教学设备、系统、软件不能使用而影响教学的。
〈27〉、教师至开学第2周,无特殊情况仍未填制并上交《课程授课计划》的。
〈28〉、由实训中心统一安排的实训实习(含见习)以及任课老师根据课
程教学要求集中进行的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系部指定的指导教师至进行前3天仍
未按规定制订并上报实训实习或活动指导计划的。
〈29〉、实训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结束2周后指导老师仍未将总结报告及有
关资料上交系部并交实训中心或教务处备案的。
〈30〉、至开学第3周系部仍未审查完教师《课程授课计划》并送教务处复
核备案的。
〈31〉、教务处无特殊情况,教材至开学第3周仍未到位的。
〈32〉、教师使用旧教案上课的。
〈33〉、不经批准,系部擅自更改或调整专业教学计划的。
〈34〉、不经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师擅自更改课程教学大纲和《
课程授课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的。
〈35〉、教师无特殊情况,教学进度与《课程授课计划》规定的进程相差
6节以上的。
〈36〉、教师或其他人员擅自调换监考的。
〈37〉、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含上机及其他实训课)或监考因组织不力
、管理不严造成课堂或考场秩序严重混乱的。
〈38〉、教师全期未按系部安排下班辅导的。
〈39〉、命题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将试题泄露给学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命题老师或其他获知试题内容的教师将试题作为复习内容给学生圈定范围的。
〈40〉、命题老师不按有关规定命题,题量、难度显失偏颇,致使学生考
试成绩严重失实的。
〈41〉、命题老师迟交试题超过规定时间2天以上的。
〈42〉、教师在记分册上未登记学生平时成绩的或上交的记分册和成绩单
未写明学生专业、年级、班次、姓名和阅卷老师姓名的。
〈43〉、评卷老师不严格掌握评分标准,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考查成
绩的。
〈44〉、阅卷老师迟交学生考试考查成绩和记分册超过规定时间2天以上的。
〈45〉、教师或管理人员在教学和管理中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46〉、教师或管理人员在教学和教学管理中散布、传播流言蜚语,损害
学校形象,诋毁其他教师、工作人员或学生人格的。
〈47〉、管理人员或任课老师因组织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导致教学仪器
设备损坏或遗失价值100——1000元的。
〈48〉、教师或其他人员旷课1节或监考旷考1场的。
〈49〉、课余使用多媒体教室、电教室或机房等公共教学场所,因组织管
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系统故障,影响正常教学的,
〈50〉、系部不认真进行教学常规检查,敷衍了事的。
3、下列情形属重大教学事故
〈51〉、教学或教学管理中教师、教辅人员或管理人员散布、宣扬违背四
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的。
〈52〉、教学或教学管理中教师、教辅人员或管理人员辱骂、体罚或变相
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53〉、教学或教学管理中教师、教辅人员或管理人员散布、传播流言蜚
语,损害学校形象,诋毁其他教师、工作人员或学生人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煽
动学生对学校、其他教师、工作人员或学生不满情绪造成严重后果的。
〈54〉、教师、教辅或管理人员因组织管理不善,致使学生在教学(含上
课、上机、实训、实习或其他社会实践教学活动)过程中伤亡的。
〈55〉、管理人员或任课老师因组织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导致教学仪器
设备损坏或遗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56〉、教师上课(包括上机课、实训课)无教案的;实训实习或社会实
践教学活动指导老师无指导计划的。
〈57〉、全期未批改过作业的。
〈58〉、旷课2节及以上的。
〈59〉、系部指定的命题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将试题泄露给其他教师或学生的。
〈60〉、因命题教师迟交试题致使考试延期或取消的;教师及有关工作人
员丢失学生成绩和记分册的。
4、任课老师、班主任、系部或其他处室违反《调、代、停课制度》的,按
《制度》规定处理。其他对教学工作、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但未列
出的情形,比照上述三类事故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