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课、停课、代课管理制度
(修订)
为了维护教学秩序,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我院调课、停课、代课制度。
一、准许进行调课、停课、代课的情况
1、学院决定并指令教务处安排的调课、停课、代课。各处室、系、班主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决定班级甚至年级停课、调课参加其它活动;也不得擅自抽调部分学生或学生干部停课参加其它活动。确有需要的,必须报学院批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因教学需要,组织学生到校外参观、见习或进行与教学有关的活动需整班调课的,任课老师应该提前一周提交书面活动计划,经所在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能实施。
3、任课老师因下列情况不能按课表上课的,可以到所任教班级所在系(部)办理调课、停课、代课手续:
①学院公派出差、开会或学习的;
②休法定产假、婚假或丧假的;
③伤病或确遇重大意外情况的。
不属上述所列情况的,一律不予调课、停课或代课。
二、办理调课、停课、代课手续的程序
1、教师需调课、停课、代课时,要提前一天办理书面手续。因私的必须先按学院请假制度请好假,凭批假条办理;因公的,凭院领导批示的公务(开会)通知或处室负责人签署的出差证明办理。
2、教师调课、停课、代课由专业系系主任批准,教师在哪个系任课,便到哪个系申办。专业系批准了有关调、停、代课手续后,应及时通知本系教学情况有变动的班级,并作好相应安排。同时将调、停、代课情况及时书面报教务处备案。
3、经批准停课的老师应该主动找时间补上,但补课前必须征得所任课的专业系的同意。
4、教学人员如遇急病或其它突发性意外情况,未及时办理调课、停课、代课手续的,事后应该立即按上述程序补办书面手续。
三、违反调课、停课、代课手续办理条件和程序的情况的处理
1、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所上课不记课时工作量
①经批准停课后利用其它时间补课未征得相关专业系同意的;
②其它任何违反调课、停课、代课办理手续制度的。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课时作旷课处理
①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调课、停课、代课手续导致误课的;
②不按课表或实验、实训、上机安排表上课或指导,擅自将其调到教研活动(政治学习)时间或晚间上的;
③专业系办理调课、停课、代课手续后未书面报教务处备案的;
④因私办理调课、停课、代课手续前未办理请假手续的;
⑤因公办理调课、停课、代课手续,未出示有院领导批示的公务文件或处室负责人签署的出差证明的。
3、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①私自调课、代课或擅自停课的;
②不符合调课、停课、代课条件,强行调课、停课、代课的;
③未经学院批准、教务处安排,擅自决定整班或多个班级停课、调课或抽调部分学生停课做其它事情的;
④由于调课、停课、代课未通知相关班级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导致相应班级出现秩序混乱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的。
4、作旷课或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的,均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以上处理可以重叠。
6、系部相关管理人员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违反本制度规定为教学人员办理调课、停课、代课手续的,作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四、本制度自2004年2月9日起执行,以前相应的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