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评课实施办法
一、原则要求
1、听课、评课人员必须对上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全面的评价。
2、所有专兼职教师每学期均应参加听课、评课。
3、听课、评课工作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教学督导团进行的听课、评课工作;第二个层次是教师同行之间进行的听课、评课工作;第三个层次是学生对任课教师评课。
4、教学督导团听课、评课时,要有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测评结果才有效。
5、同行之间听课、评课时,参加人员要求不少于三人,其中必须有一名为系部负责人或本系部中级以上职称者,测评结果才有效。同一教研室的教师每学期至少要互听评一次。
6、听、评课人员必须填制“听、评课表”。听、评课小组人员要对被听、评课教师综合打分。并写出综合定性文字评语。
二、具体办法
1、听课、评课结果分为定性鉴定、定量鉴定。定性鉴定为文字描述,要求指出被听、评课教师教学中的优点、不足和改进建议。定量鉴定采用10分制,评判指标见听、评课表。
2、教学督导团在全年度或全学年内对全院教学人员听、评课一次,其定性鉴定评语为被听、评课教师评语的主要依据。
3、同行之间听、评课,专职教师每学期至少8节,兼职教师每学期至少4节。有效听、评课次数计算必须是有专家参加的三人以上小组的听、评课。同行听、评课要优先选择听、评高职称教师和新教师的课。督导团中教师的听课计入个人听课统计数。
4、学生对任课教师的评议主要采取学生代表座谈会、学生代表定性测评、定量测评打分两种方式进行。座谈会学生代表由学习委员及随机抽取的学生组成,学生会学习部干部和督导团成员参加座谈会。参加定性、定量测评的学生代表由五个班干部和五个随机抽取的其它学生代表组成。
三、方案的改进和完善
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经督导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进行改进和完善,但本考核年度或学年内仍按原方案进行,改进和完善后的方案在下一考核周期内实施。
四、本方案自2002年10月26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