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为鼓励并规范学院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系部及实训中心在学院正常教学之外对外举办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班或对在

校生举办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考证课余培训班,适用本办法。

    二、进行上述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必须以保证学院正常教学为前提,不得影响正常教

学秩序。学院在教师安排、实训设备设施及场地使用等方面优先保证正常教学需要。

    三、学院经省劳动厅批准设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所归口教务处,负责开展和管理全院职

业技能鉴定和培训工作。

    四、系部制订专业教学计划时,必须规定本专业学生应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及等级,

并纳入正常教学内容,明确教学课时,学生考证合格率作为考核系部及教师教学质量的重

要指标之一。

    五、凡列入专业正常教学课程的职业资格、技能考证项目,系部及实训中心不得再对

该专业学生进行收费的课余培训。

    六、系部和实训中心在学院正常教学之处对内对外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应提前一周向

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提交举办计划或方案(包括项目、内容、规模、课时、所需师资、设备

、场地、收费标准及依据、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的措施等)。经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查同意,

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

    七、凡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能进行鉴定的工种或项目均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统一办理报

名、鉴定和办证。报名、鉴定和办证的费用由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收支。其他工种(如导游证、会计证等)由对应的系部统一办理报名和办证。报名、考试

和办证的费用由其按鉴定机构规定的标准代收代支。职业鉴定所和有关系部必须严格执行

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额外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八、严禁教职工个人私自对在校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偿培训。

    九、系部和实训中心在学院正常教学之外对内对外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均由计财处统

一收费和核算,纳入学院财务管理。系部、实训中心或教职工个人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十、正常教学之外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创收分配办法

     1、工科类技能培训:收费总额的30%上交学院,70%作为系部的创收成本和奖励。文

科类技能培训:收费总额的20%上交学院,80%作为系部的创收成本和奖励。

     2、创收成本包含课酬、管理人员佣金、协作部门佣金、租用校外场地租金、教材资

料费及其他一切必要的业务支出。

     3、作为创收成本和奖励的部分,由系部、实训中心自主拟定使用或分配方案,报分

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十一、课余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应加强对所用仪器、设备、器材、资料及场地的管理

。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的,必须照价赔偿,其费用直接从创收成本和奖励中扣除。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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